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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乔某甲、孙某乙与被告乔某乙、谢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孙某甲。原告乔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系原告乔某某母亲。原告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系原告孙某乙母亲。被告乔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乔某某、孙某乙与被告乔某乙、谢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殷 刚审判员 闫洁茹审判员 刘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