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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刘金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法定代表人:柳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荣与被告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荣在预交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荣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