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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飞鸿与罗会绊、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鸿,罗会绊,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飞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阳恩华(特别授权),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绊,男,汉族。被告龙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鸿诉被告罗会绊、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鸿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杨飞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双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