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稻民初字第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一均诉被告如来、登真曲吉、妹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均,如来,登真曲吉,妹妹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稻民初字第068号原告杨一均,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如来,女,藏族,1958年9月3日出生。被告登真曲吉,男,藏族,1988年8月出生。被告妹妹,女,藏族,1995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均诉被告如来、登真曲吉、妹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一均以身体不适,高原反应严重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一均承担65.00元人民币(已预交)。审判员 丁真曲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