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程陆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82号。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陆彬。原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陆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