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王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王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39号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长霖,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栾玉洁,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璐超,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敏,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