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阳、赵晨媛与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赵晨媛,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48号申请人刘阳。申请人赵晨媛。被执行人卓艳。刘阳、赵晨媛申请执行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1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3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3、2015年3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卓艳名下所有的本市泉山区黄河新村小北门19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4月22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本市泉山区黄河新村小北门19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5、2015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因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本市泉山区黄河新村小北门19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致使上述房产无法处置,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