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691号原告:闫某,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吴炳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