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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爱莲申请执行陈楠、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莲,陈楠,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被执行人陈楠,男,村民。被执行人张珍,女,村民。刘爱莲申请执行陈楠、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1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楠、张珍长期逃避在外,规避法院的执行。现除我院冻结被执行人陈楠名下车牌号为陕DAH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外。被执行人陈楠、张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61号的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