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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刑初字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光勇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碧刑初字3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土家族,1967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513522196707025515。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757**号小型越野车,从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经金鳞大道往碧江区政府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碧江区金鳞大道血站灯控路口3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随即被执勤交警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怀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29号检验报告书。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