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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娟与陈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陈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065-1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寿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娟与被执行人陈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冻结,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