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温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悦锋,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风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悦锋、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二婚)与被告经人介绍在××××年登记结婚。因该婚姻成就系媒人的作用,故婚后才发现被告生性心胸狭窄且极度自私,所以争吵不断,尤为严重的是自原告在2015年4月份查出患有乳腺癌至入院手术,被告拒付分文医疗费。综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名存实亡,确无维系之意义。为此,诉来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原告医疗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较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婚后二人并没有争吵,而是他人教唆,原告一时迷糊而造成误会。原告的病情在今年查出,但并不是今年患病。另,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系我方出资,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二、若判决离婚,我方要求原告退还3万元彩礼。因我方提供的彩礼系我方举债而来,生活困难,原告理应退还。原告在不到一年内无理要求离婚,并且我方提供彩礼金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告理应退还部分彩礼。综上,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4月7日,原告因乳腺癌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8月,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拒付医疗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北京协和医院住院病案、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即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以夫妻不和,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风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