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金进良与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进良,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国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金进良。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皂南台村。法定代表人张祖刚,经理。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皂南台村。法定代表人张祖刚,经理。被告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进良与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