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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树军与胡俊兰、石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胡俊兰,石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683号原告王树军,居民。被告胡俊兰,居民。被告石燕东,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树军与被告胡俊兰、石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俊兰、石燕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军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胡俊兰向我借款14万元现金,她说是用于建工厂用的,我跟她说是娶儿媳的钱,她说我随时要随时还。后来我跟她要她就没给,2013年12月21日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的209500元是本金14万元及利息构成的。被告石燕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俊兰偿还借款209500元,被告石燕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俊兰、石燕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胡俊兰向原告借现金140000元,于2013年12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的209500元是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构成的。被告石燕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于2014年6月21日归还,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俊兰未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部分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胡俊兰向原告借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避而不见拒绝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69500元(209500元-140000元),因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利息部分,本院仅支持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石燕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石燕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原告未在该保证期间要求石燕东承担保证责任的,石燕东免除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俊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树军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俊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银业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程玲玲代理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