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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贺德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贺德攀,贺德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7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木棉工业园,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22726。法定代表人莫志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秀兰、熊沛棠,系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园A区0100032C,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9701492。法定代表人贺德攀。被告贺德攀。被告贺德昆。本院在审理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贺德攀、贺德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贺德攀、贺德昆价值1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同舟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锦日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贺德攀、贺德昆价值1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