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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君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君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37号原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庚园,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君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维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君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