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利民与特古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利民,特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武利民,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男,40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武利民申请执行特古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xxxxx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