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XX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91号原公诉机关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陵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陵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田新伟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