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运明与刘旭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明,刘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旭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运明与被执行人刘旭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