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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顾煜弘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煜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36号原告顾煜弘,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阚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煜弘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煜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煜弘负担(已付)。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