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侠与高清泉排除妨碍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侠,高清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侠,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泉,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奎刚,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侠与被上诉人高清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春梅,被上诉人高清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徐侠。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