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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