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君芳、陈必华生命权与陈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芳,陈必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章君芳。被告:陈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君芳诉被告陈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君芳撤回对被告陈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君芳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