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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君芳、陈必华生命权与陈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芳,陈必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章君芳。被告:陈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君芳诉被告陈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君芳撤回对被告陈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君芳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