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68号原告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3层1308室。法定代表人周翠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信访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新站社区板马路9号3栋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熊泳帆,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九华经开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住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广云路602号24栋2单元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宇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栎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