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和平诉被告李宁、陈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宁,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少玲,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宁妻子。原告李和平诉被告李宁、陈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对被告李宁、陈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