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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富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64号罪犯罗富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2)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富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田岚、欧守江出庭提请对罪犯罗富文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鹏、任振军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罗富文,证人监管民警冷某某、胡某,证人罪犯冯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罗富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富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富文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富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21.7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富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富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