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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焕柱、孙桂芹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柱,孙桂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潘焕柱,34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孙桂芹,59岁,现住双辽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现住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被告王文霞,38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潘焕柱、孙桂芹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焕柱、孙桂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焕柱、孙桂芹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5773元,减半收取28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