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焕柱、孙桂芹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柱,孙桂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潘焕柱,34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孙桂芹,59岁,现住双辽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现住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被告王文霞,38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潘焕柱、孙桂芹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王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焕柱、孙桂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焕柱、孙桂芹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5773元,减半收取28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