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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付义与王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义,王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51-2号申请执行人王付义,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峰,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付义与王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付义依据(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军峰的财产进行查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5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