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丽琴、干发萍、王道银等85人与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琴、干发萍、王道银等,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干发萍、王道银等85人。被执行人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忠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22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