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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许勇与白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勇,白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许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2日,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被告白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诉被告白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勇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勇承担(已交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