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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45号原告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柏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驰宇,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