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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文东、明理与杨雪梅、罗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东,明理,杨雪梅,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唐文东。申请执行人明理。被执行人杨雪梅。被执行人罗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雪梅、罗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雪梅、罗川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雪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号、XX号、XX号非住宅房各一套。因上述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杨雪梅、罗川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唐文东、明理尚未实现的债权300000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