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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武强与王洪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武强,王洪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姜武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王洪惠,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武强与被告王洪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武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武强负担。审 判 长  陈景琛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