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武强与王洪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武强,王洪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姜武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王洪惠,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武强与被告王洪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武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武强负担。审 判 长 陈景琛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