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中纵嘉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迎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孙剑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中纵嘉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纵嘉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由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