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阮银强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银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慈行初字第75号原告阮银强。委托代理人阮迪治。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13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委托代理人郎慈甬。原告阮银强认为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对慈土资执法(2014)1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继续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阮银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阮银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银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银强负担。审 判 长 穆 勤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