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05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8月21日���,汉族。被告:古某,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古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对古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结清),由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