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05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8月21日���,汉族。被告:古某,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古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对古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结清),由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