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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舒向君与刘顺 、王霓、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 刘广、邓仕新、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向君,刘顺,王霓,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刘广,祝愿,邓仕新,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舒向君,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王霓,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珙县巡场镇文鑫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祝愿,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邓仕新,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刘丹,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舒向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顺、王霓、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刘广、邓仕新、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兴达街2号荷花苑房屋(预售许可证号(珙)房预售证第**号),1幢2单元8层**号,11层**号,14层**号,2层**号。查封限额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交由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出售、变卖、转移、损毁,不得设置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