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早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早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早某,女,傈僳族,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委托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