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丁某、刘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甲,刘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甲,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甲,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甲、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甲、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丁甲与陈甲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辉哥”夜宵摊吃夜宵时发生争执,陈甲打电话叫来哥哥陈乙(另案处理)帮忙解围,陈乙到达后,被告人丁甲欲打陈乙,陈甲就用手去扯被告人丁甲的衣服试图阻止被告人丁甲打陈乙,结果将被告人丁甲的上衣扯掉。被告人丁甲觉得吃了亏,但因旁边的朋友扯劝及派出所民警的及时介入,双方各自回家。22时许,被告人丁甲电话联系陈甲,并开车载着苏甲在灰山港镇陈甲兄弟开的“水晶坊KTV”下面的地坪找到陈甲兄弟。被告人丁甲刚下车就持一把菜刀去砍陈甲兄弟,没有砍到人,之后菜刀被陈乙抢走。被告人丁甲手中的菜刀被抢之后对陈甲一顿拳打脚踢,陈乙看到自己弟弟被打便与丁甲争吵。被告人丁甲便踢了陈乙一脚,陈乙用抢来的菜刀将丁甲砍伤。被告人丁甲被陈乙砍伤后就逃跑,陈甲就去追赶丁甲,追至旁边的小巷子时,陈甲反而被被告人丁甲拿刀砍伤。经鉴定,丁甲系锐器致头皮裂创、左侧顶骨骨折、多处皮肤裂创、软组织挫伤,其头部及背部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陈甲系锐器致右手第一、第二掌骨骨折,双手多处皮肤裂创伴血管神经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丁甲与被告人刘甲在桃江县灰山港镇一起吃夜宵喝了很多酒,被告人丁甲向被告人刘甲讲述自己与陈甲、陈乙打架之事,被告人刘甲听后,提出要去“水晶坊KTV”找陈乙。之后被告人刘甲在一个无人的夜宵摊上拿了两把菜刀去“水晶坊KTV”,被告人丁甲随后赶到“水晶坊KTV”。因“水晶坊KTV”已关门,被告人刘甲便用菜刀砍、用脚踹“水晶坊KTV”的卷闸门和玻璃门,被告人丁甲也从被告人刘甲手中拿过一把菜刀砍、用脚踹“水晶坊KTV”的卷闸门和玻璃门,造成卷闸门和玻璃门毁损之后二人离开。经鉴定,被损坏的卷闸门和玻璃门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甲于2015年4月24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押回归案;被告人刘甲于2015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丁甲、刘甲赔偿陈乙卷闸门和玻璃门损失21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丁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成长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甲、刘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陈乙、陈甲、胡甲、刘某安、丁某峰、苏甲、李某云、刘某铃的证言;被告人丁甲、刘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丁甲、刘甲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甲、刘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本案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甲、刘甲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甲、刘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甲、刘甲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甲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刘甲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先行羁押的18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