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理全与梁瑞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全,梁瑞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张理全。委托代理人安启军,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瑞卿。原告张理全与被告梁瑞卿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金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理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瑞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理全诉称,1995年2月27日,被告购买原告面粉共计欠款8738元,后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至2014年农历8月21日共计支付原告面粉款5250元,现尚欠面粉款3488元未付。另欠面粉袋97条,按当时价格每条2元,被告共计欠面粉袋款194元。以上被告共欠原告368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68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瑞卿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时经营面粉厂,被告销售面粉,双方自1993年开始发生业务,之前的帐目已经结清。1995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薛家庙面粉厂款8738元正,大写捌仟柒百叁拾捌元。面袋97条(大写)玖拾柒条。梁瑞卿。95年2月27号。”在出具欠条的当日,被告支付面粉款200元,原告在欠条落款日期前予以记录。在该记录下方,原告还记录有被告自2002年1月20日至2014年农历8月21日其他15次支付面粉款的情况。记录显示:被告于2002年元月20日、2003年元月28日,2006年元月16日、6月16日、农历12月21日,2008年元月29日,2009年元月17日、8月8日,2011年元月30日,2012年元月(农历12月26日)、农历8月12日、农历12月27日,2013年农历8月14日、农历12月24日,2014年农历8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欠款50元、200元、200元、100元、300元、200元、200元、200元、200元、400元、500元、500元、500元、500元、1000元,以上被告共计支付面粉款5250元,尚欠3488元未付。另查明,原告另主张被告欠其面袋97条,按照当时价格每条2元,计款194元,因原告对其主张的面袋价格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及参照,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再查明,原告为证明其有权主张本案欠条中的债务,提供2000年2月28日由临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该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为临朐县龙岗镇薛家庙村面粉面条加工点,经营者姓名为原告张理全,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龙岗镇薛家庙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加工面粉面条,执照有效期自2000年2月28日至2004年2月28日。原告称该营业执照已于2003年注销。原告以此主张欠条中的“薛家庙面粉厂”由其经营,其有权主张本案中的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条中的“薛家庙面粉厂”与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临朐县龙岗镇薛家庙村面粉面条加工点”,虽然在称乎上有一定的出入,但两个名称的地点、经营性质等基本信息的内容较为一致,且原告现持有该欠条,在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意见的情况,原告主张享有该欠条中的债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被告梁瑞卿欠原告张理全面粉款873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偿还。被告已支付面粉款5250元,应从欠款总额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面粉款3488元(8738元-525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面袋97条、计款194元,因原告没有对其主张的价格提供相关证据及参照,原告在诉讼中亦自愿放弃该项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照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瑞卿支付原告张理全面粉款3488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