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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五河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86号申请执行人:五河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韩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分行龙湖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分行龙湖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9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