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向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86号罪犯罗向阳。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02)常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五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向阳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62.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69.6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5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因在积委会工作中表现出色先后6次奖励考核分共23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6.8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共20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向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向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