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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晓峰与被上诉人万荣县城镇棉岩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峰,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晓峰,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住所地:万荣县。法定代表人:赵昆发,该厂厂长。上诉人吴晓峰因与被上诉人万荣县城镇棉岩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15日,本院按照原审卷宗中上诉人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给其邮寄送达2015年10月2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传票。经查询11183,该邮件于2015年10月16日已由吴晓峰本人签收。但上诉人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晓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谢冬梅审判员  王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