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志先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129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志先,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志先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先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冉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