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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董传家与赵津、李兆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传家,赵津,李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传家,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包杰,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瑞,无业。上诉人董传家因与被上诉人赵津、李兆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