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董传家与赵津、李兆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传家,赵津,李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传家,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包杰,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瑞,无业。上诉人董传家因与被上诉人赵津、李兆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