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道德诉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道德,刘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65号原告:毕道德,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道德诉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道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道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道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道德负担。审判长 李永明人民培审员翁月芬人民培审员张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徐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