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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周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周春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朱金亮,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春法,男,汉族,农民。原告朱金亮与被告周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王留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春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金亮诉称,2014年10月15日和2014年11月7日被告分两次从我处赊购大棚膜三块,价值4131元,被告向我出具欠款协议单两张,约定被告如不按约定时间还款,则支付此款项20%的违约金。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131元及违约金700元。被告周春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大棚膜等农资的经营者,被告周春法系大棚种植户。2014年10月15日,原告方为被告周春法供兰花牌大棚膜,9米宽×56米长的一块,9米宽×57米长的一块,合计1017平方米,上述两块棚膜单价为2.1元/㎡;2米宽×58米长的一块,计116平方米,单价为1.15元/㎡。共计价款2268元。被告周春法在原告的格式欠款协议单上欠款人处后签名,欠款协议单其他非格式部分系原告的业务员许盼盼书写。该欠款协议单的内容为“欠款协议单今欠到朱金亮同志现金人民币¥2268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捌元整。一、此款应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清。二、如果欠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还不清该款,欠款人应在偿还本金的基础上再向被欠款人朱金亮支付此款项20%的违约金(¥400元),三欠款人地址八庙。四、本协议单一式一份由被欠款人留存,欠款人签字后生效。欠款人签字周春法14年10月15日,经手人盼”。2014年11月7日,原告方为被告周春法供兰花膜,9.5米宽×83米长的一块,计788.5平方米,单价2元/㎡,计款1577元。3米宽×83米长的一块,计249平方米,单价为1.15元/㎡,计款286.35元。共计价款1863元。被告周春法在原告的格式欠款协议单上欠款人处后签名,欠款协议单其他非格式部分也是原告的业务员许盼盼书写。该欠款协议单的内容为“欠款协议单今欠到朱金亮同志现金人民币¥1863元,大写壹仟捌佰陆拾叁元整。一、此款应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清。二、如果欠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还不清该款,欠款人应在偿还本金的基础上再向被欠款人朱金亮支付此款项20%的违约金(¥300元),三欠款人地址八庙。四、本协议单一式一份由被欠款人留存,欠款人签字后生效。欠款人签字周春法14年11月7日,经手人盼”。上述大棚膜款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15年6月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另经本院释明,原告认可因被告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为利息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协议单两份等在卷佐证,上述事实均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为有效证据,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朱金亮与被告周春法之间的棚膜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大棚膜,履行了供方的义务,被告周春法即应按约定及时结清棚膜款4131元,被告周春法未付赊购的棚膜款,显属违约。双方当事人在欠款协议单上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原告因被告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利息的损失,且欠款协议单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本院认为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即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为宜。诉讼中,经本院依法向被告周春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手续,被告周春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其享有的应诉、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金亮棚膜款41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3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春法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