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与胡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胡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10号原告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天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重庆缘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