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092号原告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0165-5。法定代表人赵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济洋,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柏郁,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场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8188-9。负责人周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明轩,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万波,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捷宸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梅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路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