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城投公司诉被告董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4号。法定代理人郝生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小平,男。委托代理人史引侠,女。原告城投公司诉被告董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引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投公司诉称,原告承接咸阳安谷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与被告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水电费等。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等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565.6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董小平辩称,欠费是事实,金额我不知道。房屋漏水问题没有解决,暖气未通、卫生差、房产证没有办理,所有没有交物业费。原告当庭出示董小平欠费台帐。证明董小平物业费共计2565.6元。被告质证表示不认可。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并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城投公司向被告所居住的安谷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水电等费用。被告未支付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费2565.6元。另,庭审中被告认可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城投公司虽未与���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告城投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交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56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小平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卓 君代理审判员 李龙人民陪审员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维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